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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字第8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得利莊宇馨廖欣儀

再審原告
潘勝峰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等6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廖欣儀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再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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