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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其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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