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準 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惠祺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庭禎 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塗生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克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4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滿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