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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1號

給付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陳滿賢邱森樟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4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