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訴易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易字第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原住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五、六月間,向原告甲○○詐稱:其要向甲○○借用晉丞電信有限公司(下稱晉丞公司)之公司支票以投標中華電信工程等語,至原告陷於錯誤簽發晉丞電信支票兩張總金額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整交予乙○○,乙○○將二張支票持向南亞汽車當舖借款,原告甲○○嗣遭當舖催討票款,始知受騙。經原告以高於上開二張支票之金額向該當舖贖回二張支票,受有損失。查被告違反刑法詐欺罪乙案,業經台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科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6個月在案,足證被告犯行確鑿。核參被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現實上已然對原告等財產權造成嚴重之侵害結果,已足該當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自應判令被告對原告因渠之犯罪行為,所造成之不法侵害結果,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為此提起本訴,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原告原一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之判決,嗣於本院9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時減縮不請求遲延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經調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216號、95年度偵字第25984號、96年度偵字第1289號乙○○詐欺刑事案件全卷,該案中被告乙○○明知其並未投標任何中華電信工程,仍於95年5、6月間,向原告甲○○詐稱;其要向甲○○借用晉丞公司之公司支票以投標中華電信工程等語,致甲○○陷於錯誤,簽發晉丞公司為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分別為95年6月30日、7月10日、票面金額各為62萬5780元、62萬元之支票(合計0000000元)各一張交予乙○○,惟被告乙○○實際上並未持該二張支票投標工程,而係將所取得之晉丞公司支票持向南亞汽車當舖借款,原告甲○○嗣遭當舖催討票款,始知受騙,經原告以高於上開二張支票之金額向該當舖贖回二張支票,受有損失,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6號及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41號判處有期三年六月在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支票二紙及被告另開立交付該當舖之本票二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堪認被告確有詐取原告財物之侵權行為。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受之損失0000000元,揆諸上開說明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訴易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