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子○○
- 相對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對人
- 丑○○
- 相對人
- 辛○○
- 相對人
- 卯○○
- 相對人
- 己○○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癸 ○
- 相對人
- 庚○○
- 相對人
- 寅○○
- 相對人
- 辰○○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係專利權人享有國家擔保,而符合訴訟救助規定,為此就原法院96年度中訴字第23號事件,裁判費含抗告費在內,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追加巳○○等人國家賠償事件,經原法院分別為判決駁回其訴、及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聲請人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抗告費用,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並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則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與上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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