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再審聲請人對民國(下同)99年7月20日本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僅泛言本院99年11月18日98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及第497條規定之用法不妥、及敘明對該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等語,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不服之理由,及未斟酌其所提出有利之證據、適用法規不符、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違法情形,而未具體表明本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具體再審事由,揆諸上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