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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34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43號

抗告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同法第284條規定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均可供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伊本應於起訴(應為上訴之誤)時繳交訴訟費用,然伊今年88歲無謀生能力,伊之配偶、長女及長男均係身心障礙者,次男被判處有期徒刑現在監獄服刑中,伊目前生活困難,積蓄又遭相對人積欠未還,實無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且本案訴訟伊必有剩訴之望。又伊名下之建物面積為88.63平方公尺,客觀評估:本訴訟案,無論勝敗,清償上開救助金額絕無問題,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遭原法院以伊之財產狀況,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駁回伊之聲請。然伊名下之不動產現遭法院拍賣中,為此,提起抗告,請准予自分期付款日起,每月繳納新台幣(下同)1,000元至付清為止云云。

三、經查,原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遷讓房屋事件之第二審之裁判費為7,110元,有裁定書可憑(見原法院卷第4頁)。而抗告人名下尚有坐落臺中市南屯區田心北巷1弄56號2樓之1之房地2筆,亦有原法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抗告人於原法院及本院自承在案,足認抗告人非無財產。至抗告人所有之上開房地現經執行法院核定最低價額,即將進行拍賣一節,固據抗告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可按,惟依抗告人上開主張及舉證,僅能得知抗告人遭債權人追償之情形,尚不能遽認抗告人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支出本件訴訟費用7,110元等情。再參諸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於本案審理中所主張抗告人於92年1月16日起至98年止已繳付之租金總額為2,600,810元之事實,並不爭執,僅辯稱相對人應繼受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3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2年上字第544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第三人林皆得積欠伊307,961元本息之債務,並主張以上開債權抵銷伊積欠相對人之租金債務;暨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書狀表示:「客觀評估:本訴訟案,無論勝敗,清償上開救助金額絕無問題」;於本院抗告程序中則請求准予自分期付款日起,每月繳納1,000元至付清為止云云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815號判決書、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及抗告狀等件在卷可憑,足認抗告人就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7,110元並非全無繳納之能力及意願。至抗告人雖稱其高齡88歲,及其妻、長女及長男均為身心障礙者云云,然就其妻及子女均為身心障礙之事實,此僅能說明抗告人之身體健康狀態,及抗告人經濟負擔沈重而已,而此與抗告人是否無資力並無必然關係。此外,抗告人復未能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非有據。從而原法院駁回抗告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34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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