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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83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火川許秀芬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訴人
隆興季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廖秋林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上訴人
廖婉如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隆興季祭祀公業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被上訴人廖婉如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徵收裁判費用」(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97年度台抗字第613號裁定意旨)。再又「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參照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72年2月22日第二次民庭會議決定一)。再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核算其價額(本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派下權所佔比例究係依派下員『人數』或依『房數』決定,自應依祭祀公業之規約為認定。」(參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58號裁定意旨)。

二、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被上訴人廖婉如主張:依上訴人隆興季祭祀公業民國(下同)97年12月23日所召開第五屆第二次臨時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隆興季祭祀公業售地價金支出分配表」第7項會份分配金計新臺幣(下同)297,594,112元⑴按原始會份16份分配⑵每一會份分配金18,412,132元(見本院卷㈡334頁上訴人隆興季祭祀公業售地價金支出分配表)。本件創立人廖火之子孫廖天河在62年間本公業辦理派下員清理第一次登記時被漏列,故原始會份應增為17會份,為此其繼承人廖婉如應取得分配金294,594,112元除以17會份,廖婉如之分配金應為17,329,065元(計算式:294,594,112元÷17=17,329,065元)。另第6項祭祀公業保留款500,000元,99年7月27日銀行存款已提領一空,分配予16會份,每會份31,250元。此款項亦應分為17會份分配,每一會份應為29,412元才正確(計算式:500,000元元÷17=29,412元)。所以,派下員廖婉如應分配價額為分配金17,329,065元及原保留款29,412元,合計共17,358,477元(計算式:17,329,065元+29,412元=17,358,477元)等語;本院依上開說明,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即被上訴人廖婉如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及就訴訟關係所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及陳述(見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為準,徵收裁判費用,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7,358,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8元,被上訴人廖婉如第一審除已繳3,000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161,768元,未據繳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152元,被上訴人廖婉如第二審除已繳4,500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242,652元,未據繳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7,152元,上訴人隆興季祭祀公業第三審除已繳4,500元外,其餘第三審裁判費242,65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三、本件於上訴人隆興季祭祀公業向最高法院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0年8月4日台民乙字第1000000120號函本院查明歷審裁判費繳納情形辦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胡景彬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8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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