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再審聲請人對民國(下同)99年7月20日本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僅泛言本院99年11月18日98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及第497條規定之用法不妥、及敘明對該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等語,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不服之理由,及未斟酌其所提出有利之證據、適用法規不符、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違法情形,而未具體表明本院98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具體再審事由,揆諸上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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