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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40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蘇宗吳美蒼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00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裁定限期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依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欽章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40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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