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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99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火川饒鴻鵬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99號

抗告人
庚○○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乙○○○○○○○○.
共同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審法院裁定以:抗告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票款債務事件,聲請原審法院86年度裁全字第92號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假扣押執行案號為86年度執全字第122號),嗣經相對人起訴確認抗告人持有之本票(面額新臺幣550,000元)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經原審法院民國(下同)98年7月27日以98年度彰訴字第6號及本院98年12月15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379號判決相對人勝訴確定在案,假扣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且假扣押情事已變更,相對人請求撤銷前開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9號民事院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原審調閱86年度裁全字第92號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假扣押情事已變更,相對人所請,並無不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雖經原審98年度彰訴字第6號及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9號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惟抗告人已提出再審(案號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12號),並經本院審理中,該假扣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假扣押情事亦未變更,原裁定顯有違誤,應以廢棄等語。

三、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前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票款債務事件,聲請原審86年度裁全字第92號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相對人起訴確認抗告人持有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經原審98年度彰訴字第6號及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9號判決相對人勝訴確定在案,嗣相對人以假扣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且假扣押情事已變更,向原審法院請求撤銷前開假扣押,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9號民事院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審86年度裁全字第92號假扣押裁定、86年度執全字第122號假扣押執行卷,及上開本案訴訟卷核閱無訛,從而,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自屬有據。

㈡、抗告音旨主張:抗告人對於本案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12號,現由本院審理中),該假扣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假扣押情事亦未變更云云。惟查於未經法院裁判廢棄原確定判決前,並不生阻斷本案訴訟已敗訴確定之效力,非可構成阻卻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事由(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69、599號裁定意旨),且抗告人非當然取得再審勝訴之確定判決,亦無從否定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從而,原審以本件假扣押情事已變更,准予相對人撤銷假扣押之聲請,裁定原審法院86年1月23日所為之86年度裁全字第92號假扣押裁定予以撤銷,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求予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胡景彬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9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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