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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文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174 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劉文坤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塑膠袋壹只,驗餘淨重肆點零壹伍公克)沒收銷毀之;又扣案之黑色小包包壹個、玻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補充部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前科部分補充更正為「劉文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8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㈡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8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㈠、㈡案件先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3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㈢於102 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六簡字第11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揭㈠至㈢案件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6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104 年3 月23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證據部分增列「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採集犯罪嫌疑人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8 張」為證據。

二、核被告劉文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並受刑之執行後,亦未戒絕毒品,仍一再施用毒品,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故應藉由刑罰之執行,以收教化之功能,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自己身心,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並考量被告犯後未矯飾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就違禁物或與犯罪有關之物的沒收,雖已刪除原有規定,另增訂第5 章之一以為規範(自第38條起至第40條之2 ,全文共6 條),同時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明文上揭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在前開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均不再適用,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有關毒品沒收銷燬之規定,稍後亦經修正,總統公布,於同日(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兩者當無先後之分,是以,本件扣案毒品之沒收,即應回歸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逕行適用前述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而無需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亦因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沒收規定,已經不再適用之故,而無庸比較該條例修正前後之新舊法規定,至於其他扣案物之沒收,則因在上揭刑法修正後,別無其他新增之特別沒收規定,依上說明,自應適用前述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沒收,附予敘明。據此,本件扣案物中:

㈠扣案之白色結晶物1 包經送鑑驗,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前淨重4.048 公克,驗餘淨重4.015 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2 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39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9頁);又上開毒品之分裝袋,與毒品難以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之裝甲基安非他命之黑色小包包1 個、玻璃球吸食器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 頁;毒偵卷第5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74號
    被      告  劉文坤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大埤鄉○○村00鄰○○路00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
    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11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
    度戒毒偵字第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5年內,再犯2次
    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2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10月,並定應執行有徒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104年3月23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思警惕,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05年1月30日22時許,於停放在雲林縣斗南鎮○路
    ○○○○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用火燒烤後,加以吸食所生煙霧之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後,旋駕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50
    分,行經大埤鄉所轄之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南向車道244
    公里處「雲林系統交流道」時,為警攔查後查獲其隨身攜帶
    之黑色小包包內藏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玻璃球
    吸食器1支,乃採尿送驗後,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坤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長榮大學尿液檢驗報
    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本署扣押
    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情形,此有被
    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黑色小包包內1個及璃球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同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徐 則 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 尚 珉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12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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