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四三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四三六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0二七、四六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代幣肆枚、夾子、木製竹籤各乙支及釣線乙付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人認此部分未構成累犯,尚有未洽。」及犯罪事實欄第七行之「並扣得代幣」應補充為「並扣得乙○○所有之代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