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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秋火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撤緩偵字第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林秋火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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