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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54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54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項第2 行「水土保持法」應更正為「廢棄物清理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說明如下:

(一)本件被告犯罪時間為民國(下同)95年5 月23日,其行為時法即94年1 月7 日修正、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下簡稱「修正前刑法」,上開期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簡稱為「修正後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第5 款規定: 「罰金:( 銀元)一元以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法定罰金刑部分為「(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並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72年8 月1 日,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令就刑法上罰金數額提高為十倍,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新台幣為三萬元以下,三元以上。依95年6 月14日增訂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罰金: 新台幣一千元以上,百元計算之。」則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所得科之罰金刑,最高為新台幣三萬元,最低為新台幣一千元。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二)又被告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4年7 月15日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茲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三)又依被告犯罪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95年4 月28日修正、同年7 月1 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規定「就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新台幣為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而修正後刑法41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茲比較上開修正前、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四)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 條第5 款、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95年4 月28日修正、同年7 月1 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54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