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3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