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3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潘雅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潘雅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32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