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5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國民
甲○○
國民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243號、96年度偵字第6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竊盜,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李明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