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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5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明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54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國民

      甲○○

          國民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243號、96年度偵字第6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竊盜,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李明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54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