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7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累犯說明應更正為:被告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虎簡字第25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入監服刑,於95年5 月30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為累犯,依刑法第11條前段及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現仍在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