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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3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31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雅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雅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31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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