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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25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17、18行之「江惠演唱會入場卷之虛偽廣告」為「江蕙演唱會入場券」之虛偽廣告,並補充犯罪事實欄 (三)同 日14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標售「CHANEL背包」之虛偽廣告,適有章敏珍上網購買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同日15時始用其華南銀行網路銀行之存款轉帳匯款19,015元至乙○○上開帳戶,嗣章敏珍查覺有異,始悉受騙,報警後循線查獲上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被告基於一幫助犯意,交付其所有斗六西平路郵局(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幫助共同詐欺,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遂行匯款之用,嗣有被害人甲○○、丙○○、章敏珍受騙分別匯款新台幣(下同)7,000 元 、9,800 元、19,015元至上開帳戶,經報警查獲。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前科,非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酌量其犯罪動機、犯後態度,與被害人損失之金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25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