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71號
- 原告
- 陳永斌
- 代理人
- 陳永茂
- 被告
-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幣壹仟元,及被告在監之提解費用叁仟貳佰元,合計肆仟貳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