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48號
- 原告
- 中華民國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祝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被告
- 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葭
- 訴訟代理人
-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 年9 月12日星期四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於100年9 月25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相關資料。被告應提出於100 年7 月6 日存證信函之回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