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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4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48號

原告
中華民國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告
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葭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2 年9 月12日星期四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於100年9 月25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相關資料。被告應提出於100 年7 月6 日存證信函之回執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4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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