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聲字第5號抗 告 人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