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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9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林宏霖
被告
蔡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9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設於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件既非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渉訟」之案件,亦非屬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專屬為本票裁定管轄之案件,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所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9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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