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7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蔡奇秀余玟慧陳威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37號

聲請人
賴侯彩雲
聲請人
賴艷晴
聲請人
侯許玉霞
共同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共同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共同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被告
吳蔡淑芬

      吳昭明

      吳美瑩

      黃金環

      吳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0年10月26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25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為之,如告訴人未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有關交付審判之規定,於聲請逾10日之期間之必備要件時,並無任何得命補正之事項、補正期間、義務人不遵命補正得駁回其聲請等規定存在,故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係屬不可補正之情形,告訴人逾10日期間聲請交付審判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逕予駁回。再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並無寄存送達之規定,故寄存送達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賴侯彩雲、賴艷晴、侯許玉霞告訴被告吳蔡淑芬、吳昭明、吳美瑩、黃金環、吳淑娟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22日以99年度偵字第14096號、100年度偵字第6260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251號處分書(下稱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駁回其再議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096號、100年度偵字第6260號偵查卷宗審核明確,而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業依聲請人三人之刑事聲請再議狀所列相同之「臺南市○○街192巷70號」住址, 以掛號郵寄,因於該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聲請人,亦無得收受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遂均依法將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00年11月3日寄存於送達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下稱和緯派出所)之情,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251號案卷查核無誤(送達證書3紙見該案卷第59至61頁)。

㈡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業依聲請人三人之刑事聲請再議狀所載之住址,依法均於100年11月3日寄存於送達地所在之警察機關而為寄存送達,又遍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251號案卷, 聲請人三人並未再呈報其他送達地址,且前開寄存於和緯派出所之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亦於 100年11月22日由聲請人賴豔晴至該所領取,有該所司法文書簽收登記表1份可憑( 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251號案卷第62頁), 足見上開刑事聲請再議狀所列聲請人之住址,確為聲請人之送達地址無訛。則經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自100年11月3日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於100年11月13日生送達之效力,故再自該日起算10日, 本件得聲請交付審判期間至 100年11月23日即告屆滿(因聲請人之送達地原即均位於改制前之臺南市內,自無加計在途期間之必要),然聲請人均遲於100年12月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本院收文章戳印文1枚附卷可憑, 從而,聲請人之交付審判聲請到達本院時,顯逾可聲請交付審判之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不合法,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3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