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允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一七五一號、執聲字第五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允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梁允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九八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梁允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刑事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均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惟尚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刑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