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仁和
- 被告
- 王建勇
- 被告
- 侯欽鐘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侯勝昌律師
- 被告
- 洪光輝
- 被告
- 任培榕
- 被告
- 許景喻
- 被告
- 李世德
- 被告
- 郭國志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李宗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涉嫌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68、6042、6287、6289、6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鄭仁和、王建勇、侯欽鐘、洪光輝、任培榕、許景喻、李世德、郭國志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鄭昆強、陳美雲告訴被告鄭仁和、王建勇、侯欽鐘、洪光輝、任培榕、許景喻、李世德、郭國志等人傷害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等8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鄭昆強、陳美雲前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101年5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㈠第74、181頁參見),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就被告鄭仁和、王建勇、侯欽鐘、洪光輝、任培榕、許景喻、李世德、郭國志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陳國運涉犯殺人罪嫌部分,將於其通緝歸案後,另行審結,亦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