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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蘇金端

      蘇鈺雯原名:蘇盈.

      洪詮茗原名:洪國.

      洪暐竣原名:洪嘉.

      吳佳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227號、97年度偵字第22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洪蘇金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佔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蘇鈺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洪詮茗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洪暐竣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佳蓉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鈺雯、洪詮茗、洪暐竣、吳佳蓉於本院之自白及被告洪蘇金端提出之陳述狀一紙;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洪蘇金端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洪蘇金端、蘇鈺雯、洪詮茗、洪暐竣、吳佳蓉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五份附卷可按,其等因未予深慮致罹刑典,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公訴人亦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教訓均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