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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20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靖芬

      劉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靖芬、劉錦榮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二三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智慧財產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一一四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布拜里皮件」一個、「仿冒布拜里皮包」十二個、「仿冒BURBERRY皮包」八個、「仿冒BURBERRY皮夾」七個係屬仿冒商品,此有鑑定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物,以犯同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者為限,此觀諸該條文規定自明。經查,被告林靖芬、劉錦榮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三八一、三八二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並判決被告二人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二三號及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一一四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見本件並無被告二人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之相關證據,依前開說明,自無從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沒收前揭扣案之物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2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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