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亦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亦鋒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亦鋒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亦鋒因犯等傷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