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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義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義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義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本件被告所犯竊盜罪,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88號、本院99年度簡字第3044號確定判決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但因與不得易科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73 號確定判決併合處罰,故所定應執行刑不得准予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