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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45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段榮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段榮宗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段榮宗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60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5月3日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7日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不起訴處分。惟段榮宗並未戒除毒癮,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81號再次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9月11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2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刑罰部分則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6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執行至93年4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段榮宗復因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普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普通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嗣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又15日,並與前揭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案件接續執行,至97年1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同年2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復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以97年訴字第17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經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99年9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99年11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復因於99年12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1月12日易科罰金出監。

(二)段榮宗與曾建欣(本案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該判決附表二編號1、2部分】,曾建欣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5826號起訴,嗣經同署檢察官以南檢欽地101聲撤4字第44577號函附101年度聲撤字第4號撤回起訴在案)共同基於不法所有犯意聯絡,於100年6月24日下午6時許,由段榮宗騎機車載曾建欣至臺南市○里區○○路445號佳里國小廚房內竊取30公斤之不鏽鋼盤。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曾建欣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被告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三)佳里國小廚房外監視器翻拍照片。

(四)證人即佳里國小學務主任李後昆之證詞。

(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01年8月1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010011632號函附佳國小平面圖及相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段榮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曾犯有如前述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正值青年,不思依己力賺取金錢花用,竟僅為貪圖一已私利,即侵入校園廚房內竊取餐具,無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惡性非輕,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且未曾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暨同案被告所處罪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5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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