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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士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士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判決確定前之100年2月1日下午12時3分許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同年8月8日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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