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平輝
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平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下之罪:
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75號駁回上訴確定。
㈡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