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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平輝

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平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下之罪:

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75號駁回上訴確定。

㈡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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