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42
、5520、6019、7882號),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國儀犯附表所示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一字扳手(編號1)、梅花扳手(編號2)、六角扳手(編號3)各壹支、鑰匙貳支(編號9、15),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就犯罪事實欄第一至五行關於前科紀錄,修正為:「林國儀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㈡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四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九一九號判處有期徒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㈣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㈤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揭㈠至㈤所示各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又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六十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㈥、㈦與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接續執行,於九十八年八月十日縮刑假釋出監,迄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被告所犯附表各罪,犯意不同,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如上揭事實欄之多項前科紀錄,素行已然不佳,且被告正值青壯年,具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非無謀生能力,竟僅因為躲避警察追緝,為取得代步工具,多次行竊,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各被害人因此所生財物上損害及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程度,被告犯罪後自始即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一字扳(編號1)、梅花扳手(編號2)、六角扳手(編號3)各一支,及鑰匙二支(編號9、15),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竊盜之用(詳如附表所載),此據被告供述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螺絲起子、改裝螺絲起子、折疊刀各一支及皮包一個,雖屬被告所有,然被告已否認與本案有關,且又無證據足認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另扣案之TOYOTA鑰匙一支、HONDA鑰匙九支、MOLIH鑰匙二支、NISSAN鑰匙一支、PAT鑰匙一支、高速公路回數票,均為被告竊得之財物,為被害人所有之物;另信用卡五張及金融卡一張,則為附表編號18被害人曾秋霏之物,且業據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足據(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011300234號卷,第九十九頁),是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嫺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罪手法 │被害人│竊得財物 │ 科處刑度 │ 備註 │ ├──┼────┼─────┼─────┼───┼─────┼─────────┼───┤ │ 1 │99年7月 │新北市某處│以梅花扳手│邱顯信│車號4475- │林國儀犯攜帶兇器竊│ │ │ │5日20時 │ │卸下螺絲,│ │KC號自用小│盜罪,累犯,處有期│ │ │ │30分許 │ │拔取車牌 │ │客車之車牌│徒刑7月。扣案之梅 │ │ │ │ │ │ │ │2面 │花扳手1支(編號2),│ │ │ │ │ │ │ │ │沒收。 │ │ ├──┼────┼─────┼─────┼───┼─────┼─────────┼───┤ │ 2 │100年11 │臺南市西港│以自備鑰匙│黃莉惠│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月5日8時│區○○街8 │開啟車門鎖│ │9729-JH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許前 │之113號前 │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但 │ │ │ │停車場 │ │ │ │號9、15),沒收。 │車牌尚│ │ │ │ │ │ │ │ │未尋獲│ ├──┼────┼─────┼─────┼───┼─────┼─────────┼───┤ │ 3 │100年11 │臺南市東區│以一字扳手│黃琳喬│衛星導航(│林國儀犯攜帶兇器竊│ │ │ │月18日6 │崇善十五街│破壞車牌號│ │廠牌MIO ,│盜罪,累犯,處有期│ │ │ │時許前 │11號前 │碼5K-7220 │ │型號168) │徒刑7月。扣案之一 │ │ │ │ │ │號自用小客│ │及ETC收費 │字扳手1支(編號1),│ │ │ │ │ │車車門鎖 │ │機各1台 │沒收。 │ │ ├──┼────┼─────┼─────┼───┼─────┼─────────┼───┤ │ 4 │100年11 │臺南市東區│以一字扳手│劉金木│衛星導航(│林國儀犯攜帶兇器竊│ │ │ │月21日19│怡東路101 │破壞車牌號│ │廠牌GARMIN│盜罪,累犯,處有期│ │ │ │時30分許│號前 │碼Y8-6689 │ │)1台 │徒刑7月。扣案之一 │ │ │ │前 │ │號自用小客│ │ │字扳手1支(編號1),│ │ │ │ │ │車車門鎖 │ │ │沒收。 │ │ ├──┼────┼─────┼─────┼───┼─────┼─────────┼───┤ │ 5 │100年12 │臺南市南區│以六角扳手│徐裕盛│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攜帶兇器竊│車輛已│ │ │月16日7 │文南三街34│破壞車門鎖│ │VQ-4869號 │盜罪,累犯,處有期│為警尋│ │ │時40分許│號 │,以自備鑰│ │自用小客車│徒刑8月。扣案之六 │獲 │ │ │前 │ │匙開啟電門│ │ │角扳手1支(編號3),│ │ │ │ │ │ │ │ │沒收。 │ │ ├──┼────┼─────┼─────┼───┼─────┼─────────┼───┤ │ 6 │100年12 │臺南市中西│以自備鑰匙│洪書瑜│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月17日2 │區○○路40│開啟車門鎖│ │4980-TR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時50分許│號前停車格│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前 │ │ │ │ │號9、15),沒收。 │ │ ├──┼────┼─────┼─────┼───┼─────┼─────────┼───┤ │ 7 │100年12 │臺南市中西│以自備鑰匙│洪銘權│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月17日10│區○○街43│開啟車門鎖│ │TP-2988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時30分許│巷9號前 │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前 │ │ │ │ │號9、15),沒收。 │ │ ├──┼────┼─────┼─────┼───┼─────┼─────────┼───┤ │ 8 │100年12 │臺南市南區│以未取下之│于文濤│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月24日21│新都路329 │鑰匙發動電│ │8461-NP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時30分許│巷2弄1號旁│門 │ │自用小客車│。 │獲 │ ├──┼────┼─────┼─────┼───┼─────┼─────────┼───┤ │ 9 │100年12 │臺南市南區│以自備鑰匙│邱國榮│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月29日10│金華路2段 │開啟車門鎖│ │TG-1101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時15分許│40號前 │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前 │ │ │ │ │號9、15),沒收。 │ │ ├──┼────┼─────┼─────┼───┼─────┼─────────┼───┤ │ 10 │101年1月│臺南市安南│以自備鑰匙│葛鴻儒│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11日20時│區○○路與│開啟車門鎖│ │5209-LY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許前 │德安街口 │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 │ │ │ │ │號9、15),沒收。 │ │ ├──┼────┼─────┼─────┼───┼─────┼─────────┼───┤ │ 11 │101年1月│臺南市北區│以自備鑰匙│張志翔│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16日19時│成功路22巷│開啟車門鎖│ │ZS-3956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10分許前│18弄對面空│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 │地停車場旁│ │ │ │號9、15),沒收。 │ │ ├──┼────┼─────┼─────┼───┼─────┼─────────┼───┤ │ 12 │101年1月│高雄市楠梓│以自備鑰匙│蕭專修│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20日7時 │區○○路 │開啟車門鎖│ │CN-6969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30分許前│353巷37弄 │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但 │ │ │ │口 │ │ │ │號9、15),沒收。 │車子遭│ │ │ │ │ │ │ │ │破壞) │ ├──┼────┼─────┼─────┼───┼─────┼─────────┼───┤ │ 13 │101年1月│臺南市安南│以自備鑰匙│邱漢博│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22日7時 │區○○路1 │開啟車門鎖│ │5222-NP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許前 │段406巷53 │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 │號 │ │ │ │號9、15),沒收。 │ │ ├──┼────┼─────┼─────┼───┼─────┼─────────┼───┤ │ 14 │101年1月│臺南市北區│以自備鑰匙│何發旗│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25日14時│長北街210 │開啟車門鎖│ │4607-E3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許前 │巷口 │及電門 │ │自用小貨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 │ │ │ │ │號9、15),沒收。 │ │ ├──┼────┼─────┼─────┼───┼─────┼─────────┼───┤ │ 15 │101年2月│高雄市楠梓│以自備鑰匙│蔡益智│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8日7時55│區○○路 │開啟車門鎖│ │8S-5581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分許前 │960巷圍牆 │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 │旁 │ │ │ │號9、15),沒收。 │ │ ├──┼────┼─────┼─────┼───┼─────┼─────────┼───┤ │ 16 │101年2月│臺南市新營│以自備鑰匙│楊昇翔│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 │ │ │8日20時 │區○○路 │開啟車門鎖│ │SA-4967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 │ │ │40分許前│191號南紙 │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 │ │ │ │國小對面空│ │ │ │號9、15),沒收。 │ │ ├──┼────┼─────┼─────┼───┼─────┼─────────┼───┤ │ 17 │101年2月│臺南市南區│以自備鑰匙│黃柏崑│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竊盜罪,累│車輛已│ │ │10日17時│建南路138 │開啟車門鎖│ │4299-NQ號 │犯,處有期徒刑7 月│為警尋│ │ │30分許前│巷17號私人│及電門 │ │自用小客車│。扣案之鑰匙2支(編│獲 │ │ │ │停車場 │ │ │ │號9、15),沒收。 │ │ ├──┼────┼─────┼─────┼───┼─────┼─────────┼───┤ │ 18 │101年2月│臺南市東區│以六角扳手│曾秋霏│車牌號碼 │林國儀犯攜帶兇器竊│車輛已│ │ │15日15時│長東街46巷│破壞車門鎖│ │ZI-0697號 │盜罪,累犯,處有期│為警尋│ │ │30分許前│內空地 │,以自備鑰│ │自用小客車│徒刑8月。扣案之六 │獲 │ │ │ │ │匙開啟電門│ │ │角扳手1支(編號3),│ │ │ │ │ │ │ │ │沒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