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阮俊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俊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判決正本經依法向上訴人住所地送達,由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董瑜虹於101年12月14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已合法在101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其上訴期間應於101年12月24日屆滿。上訴人於10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原應為102年1月13日,遇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即102年1月14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