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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信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77號101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之刑事判決書,係按上訴人陳信宗位於「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住所地掛號郵寄,並於102年1月10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吳子維」收受,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已於102年1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月11日起算10日,原應於102年1月20日屆滿,因該日適逢星期日,故順延至翌日即102年1月21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2年1月22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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