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正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正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正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新台幣3 萬元,徒刑如易│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1日 │ │ │,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06月21日 │ 103年01月05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97號(│103 年度簡字第1113號(│ │決│(偵查《│臺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 │ │自訴》機│8863號) │1075號) │ │ │關年度案│ │ │ │ │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3.01.20 │ 103.06.09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