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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8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正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正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正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新台幣3 萬元,徒刑如易│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1日                   │
│            │,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06月21日    │     103年01月05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97號(│103 年度簡字第1113號(│
│決│(偵查《│臺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
│  │自訴》機│8863號)              │1075號)              │
│  │關年度案│                      │                      │
│  │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3.01.20       │      103.06.09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8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