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正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正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正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確定(確定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嗣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收文日期:103年10月6日)等事實,有刑事判決6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1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