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歆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一0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牌商標面紙盒套壹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保管字第一六0四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楊歆慧前因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四前某日,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於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一四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牌面紙盒套一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保管字第一六0四號),經鑑定屬仿冒品,已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