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逵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逵凱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逵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施逵凱因竊盜、毒品、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檢察官依其聲請向本院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