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思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簡字第2857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思淵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法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槍砲、毒品案件,經本院各以100年度訴字第1565號、101年度簡字第17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2年4月23日執行期滿,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於上開刑期期滿後,雖接續執行另案數罪併罰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之刑期,並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於103年3月3日假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再犯前揭聲請意旨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惟斯時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業已執行期滿,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仍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是受刑人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前開竊盜罪,此有卷附刑事判決書可按,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構成累犯,檢察官以原確定判決漏未論及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