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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91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明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郭明勳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維祐已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8073號
    被      告  郭明勳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明勳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員警,因執
    行警察勤務而駕駛警用車輛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
    之人。郭明勳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下午8時1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警用巡邏重型機車至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北
    路與王田大道口附近處理楊士賢交通事故時,本應注意車輛
    停車時,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應顯示停車
    燈光或反光標識,或使人在現場指揮交通,而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等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在上
    開事故現場後方內側車道6、7公尺處停車,作警示路障卻未
    開啟警示燈,適有李維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北路由東往西方向起駛而至,亦
    疏未注意在遵行車道內行駛及注意車前狀況,因煞避不及而
    發生碰撞,致李維祐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外踝閉鎖性骨折
    、足擦傷、臉部擦傷及左手肘擦傷等傷害。郭明勳於肇事後
    ,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
    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李維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郭明勳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未│
│    │偵查中之自白          │開啟警示燈臨時停放上開警│
│    │                      │用機車,與告訴人李維祐騎│
│    │                      │乘上開機車發生碰撞事故,│
│    │                      │致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
│    │                      │所載傷害之事實不諱。    │
├──┼───────────┼────────────┤
│ 2  │告訴人李維祐於警詢及本│告訴人於104年10月13日下 │
│    │署偵查中之指訴、奇美醫│午8時10分許,騎乘機車行 │
│    │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經上揭事故地點,因被告以│
│    │證明書1紙             │處理交通事故時以警用機車│
│    │                      │作為路障卻未開警示燈,亦│
│    │                      │未指派人員在前指揮,致其│
│    │                      │未察覺,反應不及而發生交│
│    │                      │通事故,並受有如犯罪事實│
│    │                      │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
├──┼───────────┼────────────┤
│ 3  │證人楊士賢於警詢之證訴│被告於上揭時地,停放警用│
│    │                      │機車,致告訴人騎乘機車發│
│    │                      │生碰撞肇事之事實。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本件肇事現場狀況及肇事經│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過。                    │
│    │㈡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 │                        │
│    │片36張                │                        │
├──┼───────────┼────────────┤
│ 5  │臺南市交通局105年6月3 │本件經送臺南市車輛行車事│
│    │日南市交運字第00000000│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鑑定│
│    │64號函暨檢附之臺南市行│,經函覆覆議意見為:「一│
│    │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南│、李維祐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    │覆0000000案意見書     │,違規行駛禁行機車車道,│
│    │                      │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
│    │                      │因。二、郭明勳駕駛普通重│
│    │                      │型機車,執行任務未開啟警│
│    │                      │示燈,有礙交通,為肇事次│
│    │                      │因。」足認被告就本件車禍│
│    │                      │之發生有過失之事實,    │
└──┴───────────┴────────────┘
二、按停於路邊之車輛,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
    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警察機關處置道路交通事故
    ,於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3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被告騎乘警備巡邏重型機車自
    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
    定。又依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本件肇事時
    、地之天候、路況良好,可見肇事彼時,被告應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並因此造成告訴人受有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其就車禍之發生應有過失至明。縱認
    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違規行駛禁行機車車道,未注意
    車前狀況,亦與有過失,然按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之過失併
    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得阻其過失責任,最高法院
    23年上字第5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告訴人與有過失時,仍
    不能因此解免被告之罪責。再參以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
    有上揭傷害,復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附卷可佐,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其過失傷害犯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又被告於肇事後,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
    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可憑,請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量處適當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楊  思  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  琬  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9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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