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鉅樺 選任辯護人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9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鉅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顏鉅樺前係吳吉隆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5樓「星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星展公司)之外務人員。緣於民國103年1月上旬間,吳吉隆因星展公司資金周轉問題,致在外積欠之債務一時無法如期清償,其為避免遭債權人以扣留星展公司貨品之方式抵償債款,遂與顏鉅樺商討解決之道,經討論後決定先將星展公司之公司大小章、帳戶存摺、帳冊等資料及如附件所示之彩妝、指甲油等存貨商品等物先移由顏鉅樺保管,形式上由顏鉅樺接手處理星展公司之相關營運事宜以維持公司運作,待公司應收貨款陸續到帳後,再由吳吉隆與債權人協調還款事宜;另吳吉隆並與顏鉅樺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形式上簽立「讓渡契約書」1紙佯作吳吉隆已將星展公司讓渡予顏鉅樺經營,以取 信吳吉隆之債權人避免影響星展公司之營運。詎顏鉅樺於收受保管星展公司前開庫存貨品等物後未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2月7日間另行新設立「芳美馨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芳美馨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顏鉅樺之父顏明利),將上開星展公司之貨品據為己有後,再以芳美馨公司之名義另行對外販售。因認顏鉅樺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二、公訴人上開所認,無非以:㈠被告顏鉅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告訴人吳吉隆有將星展公司102年底之庫存貨品交予被告 ,嗣被告並於103年2月間設立芳美馨公司,並將前揭貨品以芳美馨公司名義販售等情、㈡告訴人吳吉隆之指訴、㈢證人即星展公司員工謝佩莉於偵查中證述,吳吉隆並未對星展公司員工表示要將星展公司盤讓予顏鉅樺經營,且星展公司於103年1月間尚有應收款項幾十萬元可收取、㈣證人即101文 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101文具公司)業務經理張振興於偵 查中證述,101文具公司各加盟店有與星展公司合作販售彩 妝、指甲油等商品,加盟店第一次進貨時依約均會預扣一萬元之押單款,待日後結束合作關係時再行結算,每月之貨品付款均係由總公司開立2個月之遠期支票予星展公司,101文具公司於102年底時,約有40餘家加盟店,故尚有約40餘萬 元之押單款未給付星展公司、㈤讓渡契約書、星展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星展公司102年1月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星展公司10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星展公司10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1文具公司102年11、12月份各加盟店付款明細表、101文具公司與星展公司之合作鎖售契約書、 星展公司102年12月底之押單款整理資料、101文具公司各加盟店於103年1月間之押單款結算資料等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侵占犯行,辯稱:星展公司在103年1月初跳票,公司無法經營,吳吉隆就以30萬元將公司之貨品及債權盤讓給我,盤讓當時星展公司可用之貨品約有10餘萬元,對外則尚有約10餘萬元或約20幾萬元應收款,我用來支付吳吉隆積欠公司員工薪水及車貸等,此筆30萬元我是拿現金予吳吉隆,讓他去償還積欠金冠當舖之30萬元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㈠告訴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或庫存資料表,全未與被告確認,其真正性本堪質疑。又所謂「押單款」固然存在,然實際運作情形為,如以101文具公司楠梓店為例 ,倘當時出貨2萬元,楠梓店僅會先支付1萬元貨款,日後若楠梓店不再經營,會將所有存貨先退回並扣除原應給付之貨款,該存貨如有超過使用期限,相關損失仍應由被告負責,均扣除後才能歸還押單款,換言之,被告固可取得押單款,然被告仍應對期間之退貨及扣除應收貨款負擔責任,並非如同告訴人指訴係屬於完全之權利。再依金玉堂關廟店負責人蔡宗汶到庭證述,該店結束營業時並沒有結算等語,及由準備書狀中所提供之101文具公司資料,有二家分店應付金額 為負數,這是因為之前貨款或補貨之成本已經少於請款之金額,足見盤讓以後,這些成本、耗損均需由被告負責、㈡告訴人稱盤讓時之存貨價值約247萬9,692元並非事實,此部分僅有告訴人自己提出之文書,從未有任何確認,被告方面亦否認該文書之證據能力,且依據星展公司內部所留存之歷史庫存明細表(被告於105年6月15日庭提,見審易卷第28至36頁),其中若有故障或過期品,電腦均顯示為負數,依此計算,實際庫存僅有33萬6,677元(見審易卷第36頁),此尚 不包括若先前已出貨,貨款已遭告訴人領走,若後來客戶退貨或扣除貨款,相關損失需由被告負擔之部分。究竟盤讓當時,星展公司尚有多少庫存貨品,目前已呈被告與告訴人各說各話,然認定被告侵占多少貨品,應由公訴人積極舉證,告訴人確已將公司盤讓予被告,否則亦不會於事隔7月後再 提出告訴。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30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吳吉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固均指證:因星展公司營運現金週轉上有問題,對外尚有欠款,被告又表示開車在路上會被攔下,為使公司營運正常,避免貨品被公司債權人拿去抵償,就接受被告之建議,將星展公司貨品搬到被告那邊,且寫了一張讓渡書,並於103年1月6日暫時 將星展公司商品共156項,總市值約247萬9692元交給被告保管,貨品是由星展公司倉庫搬到被告位於長榮路之住處,被告並要持續對營運客戶上櫃貨品販售之物品為數量之清點、補貨及收取貨款,但被告將貨品拿去後,就未回報及交付星展公司商品庫存及出貨之收款款項明細,且將上開庫存物品占為己有。當初貨品放在被告那邊時,有說好要以名品企業行名義出貨,被告說原本是公司,現改企業行出貨這樣不太好,所以我就請被告找星展公司配合之會計師另外申請一家公司,但被告後來並未去找原先配合之會計師,而是自行去找別人成立一家芳美馨國際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出貨。當初我們雖然有寫一張讓渡契約,但102年間星展公司在 全台有209家通路,且102年12月底星展公司還有約214萬 2785元押單款未拿回來,另102年11、12月間,101文具公司還有貨款10餘萬元未給付予星展公司,我不可能這麼簡單就將星展公司讓給被告。且前述之讓渡契約是被告約我到北安路陳金生開設之金冠當舖簽立的,簽立當時只有我、被告及陳金生3人在場,讓渡契約書是陳金生拿出來的,拿出來時 內容都已經打字打好了,我只有簽名而己,30萬元我不知道是何人寫的,且讓渡契約書上沒有數量,如果真有讓渡之意思,應該是要有盤點後移交之數量及金額等語,並提出庫存報表(內容同起訴書之附表)、押單款資料表(見104年度 偵字第8996號卷,下稱偵二卷,第99至105頁)等為佐。 ㈡惟被告已堅詞否認卷附之讓渡契約書係與告訴人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所簽立,且否認起訴書所引之庫存報表及押單款資料表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並提出與前述庫存報表相異之庫存資料為證(見本院審易卷第28至36頁),而依告訴人於本院以證人身分證述稱:起訴書所引之附表係其所製作,製作完後就存到雲端之儲存空間,後來因為星展公司之貨品及電腦等均搬到被告家中,這些資料是後來約在103年5、6 月間要提出告訴時,才從雲端抓下列印出來的,相關之進銷存貨等資料,全都在103年1月間搬到被告家了,目前無法提供;押單款資料表亦由我製作,係因星展公司之客戶有多達200家左右,無法記得每家押單款數額,所以才需記錄等語 ,則前述庫存報表及押單款資料表既均為告訴人所製作,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又無相關據以做成庫存表之進銷貨憑證及製作成押單款資料表之憑證可資核對,另衡諸儲存在雲端之資料告訴人可隨時加以修改,告訴人到庭後對此亦不爭執,且前述庫存資料及押單款資料又僅截取一段時間,並非不連續、不間斷之記載,迄至審結為止,亦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於製作完成後至提出資為證據之前有無經過修改,自難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或第3款規定,故認無證據能力。 ㈢排除前述庫存資料及押單款資料外,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告訴人之指訴?證人即101交具公司業務經理張振興於偵 查中雖證述稱:一開始貨款都要押一萬元,在跟星展公司合作期間,約有40餘家加盟店等語,另於審理中亦證述:我們跟星展公司配合,為了保障我們自己權益,會要求廠商要押款,因為星展公司之貨品並不是賣斷予101文具公司的,押 款是只有首批進貨才要押一萬元,例如進貨5萬元,給付星 展公司貨款最多4萬元,但倘第一次進貨不到一萬元,例如 只有9千元,就押9千元。賣出去之貨品,我們要給付貨款予星展公司,倘為過期品或瑕疵品,就直接辦退貨,不用給付貨款。押款不是押在各加盟店,而係押在總公司,押款要等到加盟店終止合約或商品下架才能拿回去,此時有可能退貨金額會超過一萬元押單款,我們就從總貨款中扣除,再返還押款。被告跟我說星展公司轉給芳美馨公司時,有拿讓渡書給我看,也有說星展公司之押款要移轉予芳美馨公司,當時我有打電話向吳吉隆求證,但都找不到人,103年1至3月間 芳美馨有多少押款在101文具公司還要再查等語,然實際上 星展公司於103年1月間究竟尚有多少押單款在101文具公司 ,依目前證據,仍未明確,且除101文具公司外,星展公司 對其他客戶之押單款是否亦如告訴人於前述押單款資料表中所載,仍有疑義,此部分既然無證據可資證明告訴人與被告簽立讓渡契約書時,星展公司於103年1月間有多達214萬 2782元之押款未結算,自無法僅以告訴人片面指訴為據。況且,縱能證明星展公司於103年1月間有多達214萬2782元之 押款未結算,此至多僅能令人產生被告否認與告訴人簽立之讓渡契約書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等抗辯有令人懷疑之處,然告訴人究竟交付多少貨品予被告,仍應有其他可以佐證告訴人指訴之證據,無法僅因對簽立讓渡契約書之真意有懷疑,即遽予採信告訴人之全部指訴。 ㈣公訴人雖又提出告訴人與被告間通話之錄音光碟,並經本院勘驗無訛(內容詳如附表一至三),且被告亦坦承其係上開錄音光碟中通話之一方(見本院易字卷第284頁背面、第287頁及第290頁),然被告於附表一至三通話中並未曾表示與 告訴人間係虛偽盤讓,或其他類似說詞,顯然上開錄音並無法與告訴人之指訴相互佐證。至於卷附告訴人提出所謂與被告及金冠當舖陳金生等3人之談話譯文(見偵二卷第52至54 頁),依譯文記載:3人談話時間為3月4日下午5時35分,陳金生於交談過程曾提及「現在你沒阿樺出面幫你處理客戶,你一些錢你也沒辦法收回來,阿樺現在處理沒你供應貨給他,他也沒辦法經營下去,他出面來做,你在背後操作,怎麼才是辦法啦」(見偵二卷第53頁),然被告方面以此份譯文屬審判外之陳述,已否認具證據能力,且證人陳金生於本院經質以有無講過上開對話時,已證述現無記憶等語,而告訴人又無法提供錄音光碟以供本院勘驗,顯見譯文中之對話是否曾發生過,已非無疑,本院自無法遽引為證。又證人陳金生雖證述,被告與告訴人曾至金冠當舖討論說,倘告訴人經營不下去,要以30萬元盤讓等語,然究竟要如何盤讓、有無討論到要如何清點貨品、有無盤讓之真意等等,證人陳金生已證述,因其未參與,故不清楚,且證人陳金生亦否認卷附讓渡契約書為其所提供予告訴人簽名的,是有關證人陳金生之證詞顯然與告訴人指訴不符。 ㈤公訴人雖又聲請傳喚金玉堂文具阿蓮店、六甲店、白河店、水上店及民雄店等5家店店長李琴華、金玉堂文具佳店店長 鮑美安、金玉堂文具關廟店、新市店店長蔡宗汶及金玉堂文具鹽水店店長王義傑等人,以告訴人曾至上開各店清點存貨,各店已將貨品封存,並提出存貨清點表及蒐證照片等(見本院易字卷第98至281頁),欲證明告訴人於103年1月間確 實交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貨品予被告。然依證人兼告訴人於本院證述:前述存貨清點表及蒐證照片等(見本院易字卷第98至281頁),是我於103年9、10月左右到每家店拍照,然 後將照片上可看到之貨品數量統計出來,另阿蓮店、六甲店、白河店、水上店及民雄店這5家店,店長於103年4月間因 認星展公司出現問題,所以就先將貨品封存起來,這5家店 之存貨清點表,我是根據店長從倉庫搬出之貨品而統計的等語,姑且不論被告方面已否認上開存貨清點表之證據能力,僅以上開存貨清點表製作時間,距告訴人指稱交付貨品予被告之時間已長達半年以上,期間已不知有多少商品已賣出或退換貨品,如何依據事後製作之存貨清點表而認定告訴人於103年1月間有交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商品?再者,經質以為何以鮑美安客戶存貨清點表(見本院易字卷第200頁)為例 ,第二個部分國際條碼「0000000000000SE果香保濕葡萄香 去光水」沒有在起訴書的品項裡面,且以此張客戶存貨清點而言,不只這一項沒有在起訴書品項,從後面數來有14項也都不在?證人兼告訴人雖解釋稱:因星展公司之品項有很多,有時候會漏記等情(見本院易字卷第56頁),然是否真係因漏記而導致二者無法相符,顯然亦僅有告訴人片面指訴,且尚有多少不相符之處,亦仍未明瞭,上開存貨清點表自無法遽採為憑。 ㈥至於依證人金玉堂佳里店店長鮑美安證述,有接獲通知說星展公司要改成芳美馨公司,但因為都是由被告來接洽,我以為只是公司換名字而已,不知道是不同家公司,也沒有統計過改名時店裡還有多少星展公司之貨品,沒有做結清,就是延續,我與芳美馨公司合作到103年10月間就結束,期間每 月個被告都會去進貨或補貨等語;證人李琴華證述,有收到一張傳真過來之讓渡書,說星展公司要由被告負責,收到讓渡書後我並未去向被告或告訴人確認,後來是被告及告訴人都表示貨品是他的,我發現不對勁,就先將貨品打包,印象中收到傳真過來之讓渡書到將貨品封存,中間隔幾個月等語;證人蔡宗汶證述;我有印象星展公司之業務來說公司要改名字,但是何人、何時來說的,已經沒有印象,因為對我們而言,一家公司改名字再繼續經營是很平常,金玉堂關廟店已經於105年間結束營業,但都沒有與星展公司或芳美馨公 司結算,新市店之貨品也已經下架,何時下架的不太有印象,因他們都主張有所有權,所以下架貨品先封存,但也都還未結算等語。以上開金玉堂各分店於接獲星展公司改成芳美馨公司當下,既未立即統計存貨數量,告訴人事隔多月後再為之統計,數量已失真,顯無法採信。況且,依證人王義傑證述,金玉堂鹽水店與星展公司業務往來,是從102年8月28日第一次進貨,至103年2月27日最後退貨為止,我有印象被告拿卷附之讓渡契約書來,星展公司整個讓予被告,告訴人也有來找我,那時我無法判斷誰真誰偽,所以就暫時全部終止,但尚未結清。卷附存貨清點表(本院易字卷第258頁) 與我自己製作之庫存清冊(本院卷二第196至197頁)有差距,例如第一個指甲油,數量70,但我自己統計約有17瓶左右,絕對沒有70瓶等語,僅就單一產品而言,告訴人所提出自己製作之存貨清點表與客戶製作之統計表即有如此大差異,益見更加無法遽採為證。另公訴所提之星展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付款明細等,係星展公司於102年間 之營業額,不論先前營業額多少,與告訴人於103年1月間交付予被告之貨品既為不相同之二回事,自無法以先前每月營業額而推論告訴人有交付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貨品予被告。另公訴人所提出之證人謝佩莉於偵查中之證詞,僅能證明告訴人未告知要讓渡星展公司,然告訴人未告知員工之原因,除有可能如告訴人所指根本無讓渡之意,亦無法排除其他考量,是在無其他證據參佐下,單憑證人謝佩莉於偵查中之證詞,其證明力仍無法達到可直接反推之程度。 ㈦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之證據,僅能使本院產生懷疑,無法臻於被告有罪之確信,罪疑為輕,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附表一 ┌──────────────────────────────────┐ │甲:被告、乙:告訴人 │ ├──────────────────────────────────┤ │甲:喂? │ │乙:喂,鉅樺喔。 │ │甲:喔。 │ │乙:嘿,啊你那錢什麼時候能拿給我? │ │甲:我身上只剩二千元而已。 │ │乙:嘿。那裡? │ │甲:我等我這、我單就買沒啥,我這過二天我再打電話給你。 │ │乙:喔。(00:35) │ │甲:先把頭前這切切欸。 │ │乙:嗯。 │ │甲:嘿啊,遇有頭啊,我這兩天我再打給你。 │ │乙:好啊、好啊! │ │甲:我這我再把帳弄結束。 │ │乙:好啊、好啊。 │ │甲:嘿啊,啊若用這,我現在身上真的沒錢啊。 │ │乙:嗯。 │ │甲:沒,我自己、我自己都沒錢啊。 │ │乙:你若這樣收收的應該30幾的呢!沒都跑去那? │ │甲:啊票啊,你聽沒,那是錢呢? │ │乙:啊你票還沒拿去攏(音譯)嗎? │ │甲:啊攏有時間啊(中間有雜音) │ │乙:嗯。 │ │甲:你、甘有每個都很乖,開1月31號!(有雜音)啊反正我對、我先捉捉出 │ │ 來,我這二天找時間約約出來,你的資料自己看一下,你就知道。這樣較│ │ 快啦。 │ │乙:好,整理一下,好啦。 │ │甲:嘿啦! │ │乙:好、好。 │ │甲:這樣較快啦,那沒你要我這樣講,我也不知要怎樣講啊。我也講不出來,│ │ 我也不知要怎樣奈跟你講啊。 │ │乙:嗯。 │ │甲:反正這些都有登記起來嘛,東西你自己看一下、眼一下就知道了嘛。 │ │乙:嗯,好、好。 │ └──────────────────────────────────┘ 附表二 ┌──────────────────────────────────┐ │甲:被告、乙:告訴人 │ ├──────────────────────────────────┤ │甲:喂? │ │乙:喂,鉅樺。 │ │甲:嘿。 │ │乙:啊印章你還沒拿過去喔? │ │甲:什麼東西? │ │乙:印章啊。 │ │甲:要拿你來拿啊。 │ │乙:(聽不清楚)打電話來。 │ │甲:對啊。看你自己過來拿。 │ │乙:嗯? │ │甲:你看你這些東西,你那、這什麼印章,什麼就全來拿一拿。啊你那、你跟│ │ 我講的什麼什麼資料,我根本也沒有看到。 │ │乙:什麼什麼資料? │ │甲:你那權利那、叫人匯什麼資料、電話什麼。你不是說要整理? │ │ (00:48-01:03-無交談聲) │ │甲:喂? │ │乙:等一下喔! │ │甲:喂? │ │乙:等一下。 │ │甲:喂喂!哈囉?喂? │ │乙:等一下啦。(01:13-01:42-無交談聲) │ │乙:你電話抄一下。 │ │甲:電話。我現在吃飯,叫我抄。 │ │乙:我跟你講,0579。 │ │甲:0579。 │ │乙:好了沒? │ │甲:有喔,我在等你唸啊! │ │乙:0579,8。 │ │甲:嗯。 │ │乙:516。 │ │甲:8516。 │ │乙:9426。 │ │甲:9426。 │ │乙:嘿,這是那個眼影的。 │ │甲:嗯。(02:30-02:48-無交談聲) │ │乙:啊指甲油那一個是138。 │ │甲:138。 │ │乙:6799。 │ │甲:6799。 │ │乙:6367。 │ │甲:6367。(03:02-03:27-無交談聲) │ │乙:啊若腮紅那一個是138。 │ │甲:138。 │ │乙:6790。 │ │甲:6790。 │ │乙:9016。 │ │甲:9016。 │ │乙:嗯。 │ │甲:我要怎樣跟他們說啊? │ │乙:啊你就打電話跟他們說啊,你就和他們聯絡,看你們來要怎樣說、要怎樣│ │ 配合啊。 │ │甲:喔。 │ │乙:嘿啊。應該就是這樣而已吧!你可以聯絡到人,就可以開始看你要,你可│ │ 以叫他們弄網站給你看啊。 │ │甲:啊貨運呢? │ │乙:貨運哦!貨運我這裡沒有耶!我再回去找找看。 │ │甲:啊你沒有貨運我也沒有辦法。 │ │乙:貨運你去網路找仙施(音譯)看看,應該有它們的電話。 │ │甲:找沒,那沒有,那不通啦!那個找過了,那電話根本都空號。 │ │乙:那有可能,那公司那麼大間,那有可能電話空號耶。 │ │甲:你不會、不會自己去按、試試喔,看看是不是空號。 │ │乙:是不是查不對間啊? │ │甲:我就跟你說,我就打過了,那是空號啦! │ │乙:耶我那高爾夫球袋有找到沒? │ │甲:擱包括你自己留的那,你那個仙施電話也是空號啦 。 │ │乙:真的嗎? │ │甲:你留的和網站上面的電話是一樣的。 │ │乙:這樣喔!好啊好啊。啊我那高爾夫球包有找到沒? │ │甲:那你要問生哥,你怎麼會問我。 │ │乙:嗯啊他找到沒有跟你講! │ │甲:他跟我講要做什麼,我也不知道他有找你講啊。你再打電話去跟他問啦!│ │乙:喔喔。 │ │甲:啊你那、那些印章,你再叫會計師來拿啊! │ │乙:你要什麼時候過去拿? │ │甲:日時啊都可以過來拿啊,像今天啊就可以過來拿啊。 │ │乙:好好,不然我叫他明天叫小姐過去拿好了。 │ │甲:嘿啊,叫他過來拿啊。 │ │乙:啊那個,存款簿耶? │ │甲:沒關係,他若拿去也順便拿去。 │ │乙:啊全都在你那邊,不是在生哥那? │ │甲:在我這啊! │ │乙:吼吼吼。好啊好啊。 │ │甲:像(聽不清楚)那買的印章你若要拿去,你就給他拿去啊。都來拿一拿啊│ │ ,啊沒我拿你那也沒效啊!那本來當初時就是留下來要應付和運(音譯)│ │ 的而已。 │ │乙:嗯。 │ │甲:啊你就已經用這樣了,這樣以後,怎麼會有效,就沒有效啊。 │ │乙:啊名品若、順便拿哦? │ │甲:對啊。嘿啊。 │ │乙:還有一顆印章。 │ │甲:我拿去啊。 │ │乙:嘿嘿。 │ │甲:嘿啊,對啊,我拿去啊。 │ │乙:對。 │ │甲:嘿啊。那也沒有用啊。你用、用這樣以後,好幾粒都沒用啊!本來就是一│ │ 顆印章而已。啊你明天叫會計師過來拿啊。 │ │乙:仙施的號碼。 │ │甲:嗯。 │ │乙:是不是00000000那一支啊? │ │甲:00000000哦可能是,對,我就講,哦。 │ │乙:沒你用這支打看看。咳咳。 │ │甲:你說幾號? │ │乙:2555。 │ │甲:25、2555。 │ │乙:嘿,1155。 │ │甲:再來,1155。 │ │乙:嘿嘿嘿。 │ │甲:好。好啊,我說。 │ │乙:就這樣,我看乾脆明天我去拿好了。 │ │甲:好啊。 │ │乙:嘿啊。 │ │甲:好啊,OK啊。 │ │乙:生哥那的電話幾號啊? │ │甲:0000000。 │ │乙:哦,好好好,好好。 │ │甲:嗯。 │ └──────────────────────────────────┘ ┌──────────────────────────────────┐ │甲:被告、乙:告訴人 │ ├──────────────────────────────────┤ │甲:喂? │ │乙:喂,鉅樺。 │ │甲:嗯。 │ │乙:嘿。那個我這有一個,他有意思要盤啦。嘿啦,咳。 │ │甲:嗯。 │ │乙:你看你之前公司啊你載過去的貨還剩多少,啊帳目怎樣算一 │ │ 算啊。 │ │甲:嗯。 │ │乙:還有,他開的價格是還可以啊。 │ │甲:嗯。 │ │乙:啊你看你那支出這樣多少啊。 │ │甲:嗯。 │ │乙:嘿啊。 │ │甲:都要算一算耶。 │ │乙:嘿啊,啊沒你感覺你這樣在外面做,生意甘有好? │ │甲:嗯?什麼? │ │乙:哈! │ │甲:你說啥? │ │乙:你是在睡覺呢? │ │甲:嗯。啊現在要怎樣? │ │乙:我說你啦!感覺這一途這樣做,還有、還做的興起嗎? │ │甲:不然要做什麼,還是這樣做。 │ │乙:沒你看名佳美都收起來。 │ │甲:嗯收起來就收起來啊,做的屬性啊不同啦。 │ │乙:你說怎樣? │ │甲:做的屬性啊不同啦,收起來就收起來啊。 │ │乙:嘿啊,不然你那算一算看看怎樣啦。 │ │甲:我那牽新車已經牽完啊! │ │乙:什麼東西? │ │甲:我已經牽新車牽完啊。 │ │乙:啊。 │ │甲:你現在要叫我算你會很難算。 │ │乙:什麼叫很難算啊? │ │甲:我新車已經牽下去啊,現在換你要來跟我盤這的時候,差不多。叫你爸來│ │ 算,你要怎樣算 │ │乙:什麼叫跟你盤那? │ │甲:啊你之前這樣弄啊弄啊,很簡單就是這樣啊。現在你換你要叫別人來盤這│ │ 些時,你要給你爸含車都要給我盤去,含車含我的新車,新車給我盤去,│ │ 你要賠我那台車,來盤你這樣才有到夠。啊是你要。 (02:44-02:57-無│ │ 交談聲) │ │甲:嗯。 │ │乙:你在說啥,我怎麼聽沒啊。 │ │甲:我已經牽新車啊。 │ │乙:啊牽新車那你自己決定的啊。 │ │甲:決定,對啊。你要來。 │ │乙:是說,啊沒、啊沒你。 │ │甲:你要來。 │ │乙:你若要做,你來跟我盤啊。 │ │甲:你、你要。 │ │乙:啊你自己不要來盤。 │ │甲:啊我就跟你說啊,很簡單,都已經這樣,已經結束啊,我也不想要跟你在│ │ 那說啊。啊就是這樣子啊。 │ │乙:什麼叫做、什麼叫做? │ │甲:好啦。什麼、什麼都時間到了,沒什麼可以說了。 │ │乙:啊你要會(音譯)啊! │ │甲:啊車、車你也已經牽過去啊。 │ │乙:你要會啊。啊人客、人客那的押金。 │ │甲:嘿啊嘿啊。 │ │乙:會被罰。 │ │甲:啊那是,啊早就已經都講完,早就已經都盤完結束啊。 │ │乙:什麼叫盤完結束啊? │ │甲:早已經、這已經沒有什麼好說的了。 │ │乙:什麼叫盤完結束啊? │ │甲:吼!啊、啊,車你若。 │ │乙:你。 │ │甲:已經還和運啊。 │ │乙:你的意思是不是。 │ │甲:啊已經、已經、已經都解決好,已經清楚啊,這樣就好了。我也不想再和│ │ 你講啊。 │ │乙:什麼是。 │ │甲:因為我們、我們二個已經沒什麼可以好說啊。吼,就是這樣而已。 │ │乙:吼,你的意思就是你就無條件就要佔去啊就對了?整碗捧去這樣就對啊。│ │甲:不是,我們二個不用再說什麼,那時、那時、車那時候去牽的時候,我們│ │ 二個已經講啊,就這樣、就這樣就結束。好啊,就這樣結束。這樣就好啊│ │ ,我也不想再講什麼啊。就這樣啊!吼,我們二個說GOODNIGHT啊。就這 │ │ 樣了,好。 │ │乙:啊你若這樣。 │ │甲:也沒有、也沒什麼好談了。 │ │乙:啊你若這樣,可能就沒、就走法院啊。 │ │甲:喔,好吧,那就走吧。 │ │乙:你若覺得這樣較好,不然就走法院啊。 │ │甲:那就走吧! │ │乙:你不想要、不想要拿錢出來盤,就這樣,你的意思就是佔去。 │ │甲:我已經拿六十幾萬出來啊、我已經拿六十幾萬出來啊,不要說都沒有拿錢│ │ 出來吼。 │ │乙:什麼叫做拿六十幾萬出來? │ │甲:我已經拿六十幾。 │ │乙:六十幾萬就怎麼來的! │ │甲:哈反正我就說了,你若要走法院就走法院,反正,我已經拿六十幾萬出來│ │ 啊,我就是這樣啊。不要再講,沒什麼好講啊,我這、我對你到這已經仁│ │ 至義盡啊!啊就這樣啊,吼。 │ │乙:你和我有什麼仁至義盡? │ │甲:沒、沒、沒有什麼好再說的啊!沒有什麼好再說的啊!那就這樣子。嗯。│ │乙:哦,這叫什麼仁至義盡啊。 │ │甲:還有什麼好再說啊,唉!一下子要這樣、一下子要那樣,一下子要這樣,│ │ 一下子要那樣的。 │ │乙:嗯。吼你的意思是幫我保全那些貨就是算你自己要端去做就對啊? │ │甲:什麼保全那些貨啊,啊不過就是這樣啊,反正我錢已經幫你打出來啊,就│ │ 是這樣了嘛。錢已經幫你、先幫你處理到已經頭整個一個頭二粒大啊。 │ │乙:什麼叫? │ │甲:沒什麼。 │ │乙:已經處理六十幾萬啊? │ │甲:沒什麼。沒什麼好說啊。 │ │乙:六十幾萬是怎樣來啊? │ │甲:唉!反正我現在,我跟你沒有什麼好講的,啊我也不想再跟你講了。啊你│ │ 要走就走。要走法院你就走法院。 │ │乙:嗯。 │ │甲:那就這樣子,吼。 │ │乙:嗯。 │ │甲:沒有什麼好講的啦。 │ │乙:我是想沒有你到底是、是,你的想法到底是啥?反正你的意思就是你要整│ │ 碗端去就對啊? │ │甲:你要告你就去告啦,吼。就只會來這魯,你怎麼這麼煩呢? │ │乙:嗯。 │ │甲:一下子那樣呦,啊和運那邊、也都車子你都弄去了,你都拿去了,那就是│ │ 這樣子了嘛!好再跟你講,有時候都你在講,然後的話,話都你在講,人│ │ 家在後面那在用,吼(聽不清楚)隨便你去講,隨便你去用。吼你要怎樣│ │ 用、你打算你怎樣,你要走什麼、走什麼法律程序什麼,你就去走,你就│ │ 去告,存證信函你要發就發啦!這樣就好了。 │ │乙:嗯。 │ │甲:啊較簡單啦,沒什麼好講。 │ │乙:嗯。 │ │甲:吼,沒什麼好講啊。 │ │乙:這樣我問你啊,啊沒那壓單那要怎樣處理啊? │ │甲:也沒什麼、也沒什麼好講。我沒、我不想要跟你講,啊你要講的話,很簡│ │ 單啦。啊你若想要講,啊沒我們去法院講。好嗎? │ │乙:嗯。 │ │甲:吼。 │ │乙:這樣不就算。 │ │甲:簡單啦。吼 │ │乙:沒我就自己找人客啦。嘿。 │ │甲:來,你要講、你和他講啦。吼。 │ │乙:這樣我就自己去找人客講啊。嘿啊。 │ │甲:吼。 │ │乙:看他。 │ │甲:都可。 │ │乙:感覺那些客人是你的還是我的。 │ │甲:吼,都可以、都可以。 │ │乙:嘿啊。 │ │甲:嘿都可以。我(聽不清楚)你這個都是(聽不清楚)。 │ │乙:嗯。 │ │甲:太過(聽不清楚),吼。我也不想要再跟你有什麼、什麼關係了啊,因為│ │ 也沒有什麼好再講了。吼,啊就這樣子了啊。吼,啊你要怎麼做,你就怎│ │ 麼做,這樣你就去做,吼。 │ │乙:嗯。 │ │甲:好。啊就這樣啦。 │ │乙: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