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577 號裁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邱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5 年11月10日之數罪併罰刑事聲請書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法並無不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上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仟折算1日。 │幣1仟折算1日。 │幣1仟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2月28日 │ 105年03月02日 │ 105年03月16日 │ ├─┬────┼────────┼────────┼────────┤ │確│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號(偵│105年度朴簡字第 │105年度朴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109│ │決│查、自訴│194號(嘉義地檢 │208號(嘉義地檢 │1號(臺南地檢105│ │ │機關年度│105年度偵字第278│105年度偵字第307│年度營偵字第677 │ │ │案號) │7號) │6號) │號) │ │ │ │ │ │ │ │ ├────┼────────┼────────┼────────┤ │ │確定日期│ 105年6月13日 │ 105年6月23日 │ 105年8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編 號│ 4 │ 5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3月05日 │ 105年04月02日 │ ├─┬────┼────────┼────────┤ │確│ 法院 │ 嘉義地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號(偵│105年度訴字第295│105年度審訴字第 │ │決│查、自訴│號(嘉義地檢105 │467號(臺南地檢 │ │ │機關年度│年度毒偵字第677 │105年度營毒偵字 │ │ │案號) │號) │第125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8月13日 │ 105年9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