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
- 原告
- 柯清菁
- 被告
- 方明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8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8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