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9號
- 聲請人
- 郭乃瑋即立仁世紀數位行銷企業社
- 被告
- 林家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是因對被告林家棻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975號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聲明不服,此有聲請人所附具之臺南地檢106年11月16日南檢文思106他4198字第75244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換言之,無論是聲請人或被告均未受有本院所為之不利刑事判決,既然刑事再審制度是對於刑事判決之救濟,如無刑事判決之存在當無從聲請再審。又告訴人針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在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前,應循再議及交付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58條之1),或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促使檢察官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而非向法院聲請再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