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進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進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進成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周進成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共2罪,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22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時,即受前揭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周進成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